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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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为大家介绍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及与相近罪名的区分。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我们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成立,一般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来分析,我们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来分析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存在两个问题需要甄别,一是在现实中,在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二是单位实施这类犯罪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单位本身外,还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次,集资诈骗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主观故意的直接性。即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募集的资金是他人的财产,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本单位占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所有权转归自己或本单位所有,或者携带集资款逃跑,或者挥霍或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等情况。
再次,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因而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又次,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必须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而非法集资,则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二是,行为人非法集资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相近罪名怎么区分?
1、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是诈骗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当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构成诈骗罪,而当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除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对象方面,集资诈骗所指向的是社会公众资金,而诈骗罪则除了资金外还可能包含其他财务。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两罪之间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形式一般为,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客观方面上,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为了永久地取得所集之“资”的所有权必然使用诈骗的方法,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暂时使用该笔资金,因此其行为不带有“骗”的性质。
3、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取得对受害人财物的永久所有权。但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亦存在着根本区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方式不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通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在犯罪对象上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公众资金,而合同诈骗罪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财务。另外,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
集资诈骗其根源还是来自于传统的诈骗,它的犯罪构成基础也同样来自于传统诈骗的犯罪构成,最重要的不同在于诈骗方式的不同。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集资诈骗的行骗一方应当具有虚构投资项目、集资用途,或者隐瞒实际集资用途真相的欺骗行为,从而获取被集资者的信任,“自愿”交付财物给集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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