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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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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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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首与立功有哪些不同

摘要:自首与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但自首与立功是两个不同的说法,二者存在着不同之处。下面详细介绍自首与立功的不同点。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情节。

一、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1.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2.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二、法律效果不同:

1.自首对事(即自首的罪行)不对人,采取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2.立功对人(即犯罪人)不对事:

(1)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仅限于自首之本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删除关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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