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吸毒是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毒不仅对吸毒者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有很多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由吸毒引起的,贩卖毒品就是其中一种,公安机关会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那么吸毒管制如何撤销?
一、吸毒管制怎么撤销
依据我国戒毒条例的规定,吸毒人员如果在戒毒后,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不再实行动态管制也就是撤销管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三、吸毒成瘾的情形有哪些
(一)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二)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1、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依据我国戒毒条例的规定,吸毒人员如果在戒毒后,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不再实行动态管制也就是撤销管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