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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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服役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对管制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煿苤菩蹋牐?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
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被有期徒刑吸收;
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二、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易改造。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能较好地体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功能。
综合上述,我们整理有关怎么处理刑法管制与管制的并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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