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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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与实质性变更不同,非实质性变更并不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其作为承诺发回要约人时并不变成一种新的要约,仍旧是一种承诺,要约人接受后该合同即为成立。说明性条款的增加、授权范围内的修改仍在要约人的接受范围内,并非将原要约变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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