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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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两名男子为帮朋友逃脱强奸罪拿两万元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改口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下面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邵某和几个朋友到KTV玩,并趁陪酒的小王严重醉酒之际,将其带至酒店房间,先后两次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凌晨,小王酒醒后发现自己被侵犯便报了警,随即邵某就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了。
谁知报警当天下午,小王就开始接到陌生电话劝她私了此事。一位自称是邵某朋友的杨某更是说已经和派出所打好招呼,只要她去改口称原谅邵某即可。而杨某和夏某正是案发前与邵某在一起喝酒唱歌的朋友,三人既是同学又在一起做生意,关系十分要好。见到自己朋友被抓,两人很是担心,就通过中间人约小王出来谈谈。一番商议后两人决定给小王两万块钱补偿款,让她去派出所改口称自己是自愿的,属于一夜情,随后还和小王模拟了到派出所改口供可能会碰到什么情况如何应对。
在收到两万元后,小王就在杨某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改口称自己与邵某是你情我愿的一夜情。由于这次口供与之前的完全不同,警方对此产生了怀疑。经过民警多次教育,小王最终还是说出了真相,并交代了杨某和夏某两人给她两万块钱让她改口供的事实。
以案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知道,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定罪处罚。
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有扒窃行为,且对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都描述得很详细具体,但因为无法找到被害人及被扒窃的手机,因此无法就这起犯罪事实予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下是法院排除口供的11条实际标准:
(1)侦查机关未能及时对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况在笔录中予以解释;
(2)缺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未做到“同步”且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未遭受非法取证的解释性说明不符合常理;
(4)疲劳审讯;
(5)侦查人员威胁、辱骂犯罪嫌疑人;
(6)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中的取证程序不合法;
(7)伪造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入所检查表等表格;
(8)审讯地点、程序或者讯问笔录形式不合法。
(9)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
(10)同监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
(11)讯问人员无合适理由拒绝出庭。
结语
即使是被害人,他的证言也是不能完全取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刑是经过多方取证的条件下才能做出的,因此想要试图收买被害人改口供逃避刑罚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还将面临追究刑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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