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电话号码:0315-2225478
手机号码:13503252886
邮箱地址:liujunguo1972@163.com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律所: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88号宝升昌广场商业二层
摘要: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物证不会撒谎,但是物证的关联性、间接性和依赖性告诉我们物证具有撒谎的潜在可能性。
物证“撒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撒谎”,于是就盲目地相信物证。
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曾经讲过一段很经典的话:“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物证不会说谎。”笔者曾经对这段话推崇备至,甚至作为研究物证问题的座右铭。但后来经过实践的警示以及认真的思索,却发现这个立论其实也有偏颇。
物证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痕迹,是以物质的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特别是与各种人证相比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不可替代性。物证的证明价值一般都属于特定的物体和痕迹,因此物证通常都具有不可替代性。
3.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4.间接性。物证不能自己直接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物证的证明具有间接性。
5.依赖性。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许多物证的发现和提取都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如潜在手印的显现 技术和粉尘足迹的提取技术;另一方面,很多物证中储存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检验来解读,如血痕和精斑中遗传基因的检验。正因为物证中的“科技含量”较高,所以我们可以称之为“科学证据”。
物证的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告诉我们物证不会说谎,但是物证的关联性、间接性和依赖性又告诉我们物证具有说谎的潜在可能性。
案例 1994年6月的一天,美国洛杉矶市的警察在距离好莱坞影城不远的布莱特伍德区一座住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两人的身上都有多处刀伤。经查,那个男子叫罗纳德。戈德曼,是个时装模特;那个女子叫尼科尔。布朗。辛普森,是超级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经过调查,警方认为辛普森有重大杀人嫌疑。
辛普森一案的审判轰动了美国乃至世界,因此被人们称为“世纪审判”。在该案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是现场的滴落血痕。
通过DNA检验,公诉方证明那些现场滴落血痕是辛普森的血。严格地说,该血痕的同一认定并不能肯定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只能说明辛普森曾经到过现场。不过,这对于证明他是杀人凶手来说,也是很有价值的间接证据。另外,公诉方通过DNA鉴定证明在辛普森汽车内提取的血痕和在辛普森家中提取的血手套和血袜子等物证上都有被害人的血,从而进一步将辛普森和杀人行为联系起来。
在审判中,辩护方的法庭科学专家指出警方人员在提取和保管那些现场滴落血痕的过程中有很多疏漏,例如使用本应用来包装干血痕样本的纸袋包装那些新鲜血痕,因而很容易使血痕受到污染。他们还指出了公诉方一些血痕物证上的疑点。例如,警方在辛普森家发现的那双袜子上的血迹很奇怪,一只袜子两侧的血迹形状竟然完全一样。这说明当血液从这一侧浸透到另一侧时,袜子并没有套在人的脚上。通过检验,辩护方的专家还发现,该袜子上的血迹中有防止血液凝固的EDTA化学药剂,而这在人体内是没有的,只有在实验室保管的血液样本中才有这种成分。由此可见,这双血袜子显然在法庭上提供了“谎言”。当然,这是“制造”该证据的警察让它说的谎言。
庭审结束之后,陪审团进行评议。虽然该案情况复杂而且影响极大,但是陪审团仅用了4个小时的时间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辛普森无罪。这是一起因物证的“谎言”被戳穿而导致无罪判决的经典案例。
物证也会“撒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物证的头上戴着“科学证据”的桂冠,所以物证的“谎言”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诚然,在现代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物证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但物证也是普通的证据,也是有真有假的,也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查评断。笔者认为,对付物证的“谎言”有两个关键环节:其一是物证的保全;其二是物证的“解读”或鉴定。由于物证鉴定问题已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物证保全问题还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我想在这里主要谈一谈物证保全的问题。
物证保全,包括物证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物证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物证保全是取证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提取物证的目的是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提取证据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使提取到的证据受到损坏甚至灭失,那么收集证据的任务等于没有完成,而且很可能再也无法完成。
物证保全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全物证的特定价值。如前所述,物证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或不可替代性。这就是证据的特定价值,要保全物证的特定价值,就要用有效的措施防止物证的遗失和替换。第二,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进行物证保全,必须使用恰当的科学方法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物证的特征不会发生影响其证明价值的变化。第三,保全证据的法律价值。证据的法律价值,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证明效力。要保全物证的法律价值,就必须用法律认可的方式证明审判中使用的物证确实是案件中原来提取的物证,而且审判中使用的物证确实保持了原来的特征。健全的物证移交手续,完整的物证保管链,应该是法律认可的物证保全方式的基本内容。
物证保全的方法包括原物保全、复制保全、照相保全、封存保全等。所谓原物保全,即采用提取和保管原物的方法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体积不大的物证。所谓复制保全,即采用复制和制作模型等方法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各种痕迹物证。所谓照相保全,即采用照相的方法保全证据的证明价 值,主要适用于各种不宜提取原物的物证和不易长期保存的物证。所谓封存保全,即采用封存财物等方法保全物证的证明价值,主要适用于容易转移、灭失的大宗物证和与案件有关的金钱等证据。
物证保全应该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原物优先规则。对于各种物证,应当尽量采用提取原物的方法进行保全。只有在确实无法或不便提取原物时,才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保全。第二,原地拍照规则。对于各种实物证据,无论使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都应当先在发现或提取该实物证据的地点进行拍照,客观地记录该实物证据的原始状态和特征,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原始性联系。第三,物证标签规则。侦查人员在提取每件物证的时候,都应当为其制作“物证标签”。标签上一般应当写明下列情况:1、案件的名称或编号;2、提取的日期和场所;3、物证的编号;4、提取人的姓名;5、物证的基本特征或主要特征。标签应当以恰当的、不会损坏证据证明价值的方式固定在物证上。第四,物证保管链规则。物证的每个保管环节都应当有专人负责,而且每次移交都应当有完备的手续。每个保管人都应当把自己的姓名和接管该物证的日期写在物证标签上,并且在有关的移交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每件物证的所有保管环节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不应有间断或短缺。
物证撒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们以为物证都不会撒谎,于是就盲目地相信物证。当然,我们应该努力制定完善的物证规则并保障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完善的物证规则具有双重的功能。一方面,它可以增大物证“撒谎”的难度;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降低识别物证谎言的难度。我由衷地希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物证说谎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