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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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不同于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我国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取证立法十分匮乏,取证人员缺乏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取证知识,取证程序也亟待规范。
司法实践中,凡是以自然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诉讼证据都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年龄不同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据智力健康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为此,不同情况的自然人对言词的表达能力、对事实的判断能力、思维方式等就各有所异。这样对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如何收集和认定,常常对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被忽略,在法庭上也会出现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和确认的合法性、真实性争论不休。由于我国立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最后的确认权就属于法官了。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特殊的自然人群体,其作为证人的适格性、其言词的可信性、证据的采用方法等都有探讨的必要,现提出以下观点,和同行一起磋商,以求共识。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条件、方法规定得都比较原则,正如前面所述,以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志”为基本要求。为此,可操作性不强,只能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情节再具体分析,其效力如何、是否采信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还是有起关键作用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被法院采信,从而维护了正义,惩罚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如沈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见死不救”引起妻子死亡案,认定此案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来自张某7岁女儿的言词证据。但是,在收集该类证据时,根据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里因素。因为未成年人生理上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没有完全定型,在心理上表现为智力尚未成熟,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相对较差,社会经验匮乏,情绪不太稳定等等。特别是较年幼的儿童,相对说看问题简单化、思维缺乏理性,言行易受外界影响,甚至常常把想象和现实混淆在一起。其次是作证环境。法庭是庄严之地,高悬的国徽,严肃的法袍,威武的法警,对为成年人来说无不透露着森严之气,而在对抗式诉讼中,控辨双方要通过挑剔的询问和交叉询问,使得案件事实得以展现,这种法庭气氛本身就令人感到紧张。法庭环境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两个不利的影响:第一,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不论是陈述、供述和辩解及为证人出庭作证都会感到紧张,影响其表达;第二,可能会使一些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再次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导致其情绪、心理继续受到伤害。另外对未成年人取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特别要求,即应该具备相应的素质和知识结构,如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特别还应该具备除法律知识以外的相关知识,如儿童心理学,同时应该具备热爱生活、会关心人、待人诚恳,尤其关爱未成年人,除了遵守法律外,还应有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殊职业道德,收集时注意营造良好气氛,对未成年人多采取安慰、呵护的态度,这也是收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不可缺少的条件和方法。
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收集方法:
(1)证人证言。收集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具有难度高、技术性强的特点,需要取证人员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心理,要机智、灵敏,拥有得心应手的取证方法。一般讲,询问是收集证人证言的基本方法,但未成年人往往会忘记发案时的情景,所以可以采用“模拟案件发生”的方法,使案件情景再现,让其有“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样才能唤起其记忆,进而发问,效果会很好,从而提供更准确的言词证据,并观察未成年人的表情、动作和精神状态,与其陈述相印证。根据心里学家调查显示,向年龄较小的孩子取证时,应适当的运用询问技巧,即使很小的孩子都能回忆起更多的案件信息。根据他们的临床调查,大量非语言技巧的使用,有助于孩子们更准确地告诉你,他的经历,他的所见所闻。主要方法有:一是使用与案件有关的道具和照片,作为未成年人回忆案件的线索,起到引导他们回忆的作用,从而给儿童提供了重构事件的机会,增加了取得真实证言的可能性;二是到事件发生地,可以触景生情,再加上一些表演、模拟动作,利用未成年人语言表达能力弱模仿能力强的特点,提高取得准确言词证据的概率。
(2)被害人的言词。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进而使得为成年人设计的诉讼体系无法适应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需要,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司法介入给未成年人带来的紧张和潜在的伤害,应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和增强他们言词证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所以,对于那些不适于出庭作证的未成年的被害人来说,尽量避免他们出庭作证直接面对被告人。这是因为,当未成年人亲历一件案件后,其最大的恐惧就是面对他们眼中的作案者,如能采取录音录像法,即在询问时用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日后整理起来也不会遗漏重要的内容。同时,录像还可以用来供其他人观察未成年人的年龄、表情等,以判断其言词的可信度,即可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又可以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言词。对未成年人的口供的采集,必须先向他们宣讲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指出前途,要有耐心,不能恫吓,更不可刑讯逼供,要看到这些人具有比成年人社会经历浅、易改造的特点,只要他们了解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口供是真实可信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违法案件的审理的取证工作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规定:“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第十三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而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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