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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国律师 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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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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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

   摘要: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规定,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物质性危害后果。那么如何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危害后果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渎职犯罪非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没有物质形态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不像物质性危害结果那样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和可计量性,而是要通过对社会动态(群众心理、社会秩序、国际影响等)的综合观察才能表现出来。如“立案标准”规定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是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由于“立案标准”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未作详细列举和说明,故实践中不易把握和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理解和认定: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理解和认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工作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威望和地位,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主要表现为:

1、渎职行为影响了我国与缔约国或者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关系,损害我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

2、渎职行为影响了党和国家对外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渎职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4、渎职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使他国公民或者国家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任度下降。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和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等等。主要表现为:

1、渎职行为造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系统不稳定,引起群众性上访事件、静坐、游行及其他冲突事件发生。

2、渎职行为损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

3、因渎职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或妻离子散等,造成亲属不断上访,干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4、渎职行为损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使一定地区民众对该地区国家机关缺乏信任,公信力大为下降。

5、因渎职行为影响国家机关处理抗洪、抢险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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