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人,现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刘俊国作为一名资深的律师有着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各类法律纠纷代理,特别是对于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程建筑等相关案件... 详细>>
律师姓名: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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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那么,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单位能否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刑法未作规定,而在刑法理论界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传统刑法理论不承认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单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一些学者对单位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犯罪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成立“公司”之类的经济组织,取得单位资格,以“单位”身份进行诈骗犯罪:而使一些国家机关、国有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负责人,借搞活经济、扩大自主权和大办第三产业之风,为本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三是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中饱私囊,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但这些诈骗犯罪活动在实质上都是个人诈骗犯罪,而不是单位诈骗的犯罪。也有的学者认为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主要理由是:其一,单位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事实,而且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其三,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四,单位负刑事责任,是刑罚的目的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十分大,故笔者认为,应当将单位规定为诈骗犯罪的主体。
单位成为诈骗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有过立法先例:
1.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出口退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诈骗罪也应该可以照此办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明贵 毛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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